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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96号建议

关于促进残疾人平等就业的建议

就业是残疾人最大的民生。实现就业不仅关系残疾人的经济收入,还关系到残疾人能否过上更有尊严、更有意义的生活。平等权、劳动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党和政府历来重视社会平等,在消除社会经济不平等和男女不平等的同时,格外关心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产、生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实现平等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合法就业权益和稳定就业的最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制度环境。”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贫富差距加大,就业压力增大,加上残疾人受自身缺陷影响,残疾人就业更难,残疾人就业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表现在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就业政策落实不到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和培训实名制管理系统显示,全国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已登记就业861.7万人,其中按比例就业仅占9.1%。 部分用人单位宁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愿安置残疾人就业,甚至极个别用人单位既不安置残疾人就业也不缴纳保障金;在残疾人招考、招聘、考试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障碍情况等,如个别地方在教师招录中,还存在因残疾而拒绝录取的现象发生。

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残疾人平等就业权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一些国家的相关法规对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有明确的法律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是维护残疾人人格尊严,保障其生存权、发展权的需要,对促进和保障残疾人有尊严的平等参与社会生产、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具体要求。

因此, 建议: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就业。

一是 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公共就业整体规划、统筹推进实施,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工作,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人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

二是 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明确一定比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就业岗位的相对稳定。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残疾人。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加快推动修订各类招考、招聘、考试体检标准中歧视残疾人的设置,不得以残疾而拒绝录用。

三是 将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就业援助、就业扶持、就业补贴等优惠政策。对各级残联针对残疾人特点开展的残疾人培训,纳入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目录,享受相应培训补贴。加强对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政策兜底保障,加大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支持力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合肥市资金保障力度大,马鞍山、铜陵建立了政策措施保障长效机制。

四是 加大对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措施,加大对集中吸纳和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补贴力度,切实促进残疾人集中稳定就业。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 6096 号建议的答复


高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平等就业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公共就业规划,加强监察执法和维护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益

残疾人就业是公共就业规划中的一部分。中国残联是国务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国务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下开展。《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也明确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就业与人力资源发展政策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保障权益。”代表提出的关于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公共就业规划的建议已经得到实现。

关于代表提出的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维护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益等建议,国家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扶持保护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举措,对用人单位的责任、保障措施和就业服务予以细化明确,维护残疾人享有公平平等的就业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同时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遵循残疾人便利原则。

2021年7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提出“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合理确定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入职的体检条件,对于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的残疾人,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就业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无障碍环境及合理便利,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其平等待遇。加强残疾人就业劳动监察,坚决防范和打击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下一步,中国残联将积极落实相关法规政策规划要求,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残疾人就业劳动监察,切实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同时积极宣传残疾人就业潜能,引导社会转变观念,为残疾人平等就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在修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制定政策时,将借鉴一些国家残疾人平等就业的具体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丰富完善维护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益的举措。

二、关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招录安置残疾人

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2013年,中央组织部、中国残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

近年来,残疾人公务人员数量明显增加。党政机关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突破,按比例就业公示有序推进,残疾人就业水平逐步提升。在中央国家机关年度公务员招录工作中,有的部门定向招录残疾人,有的部门通过遴选方式安排残疾人。浙江、上海、北京等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残疾人开展专项招聘,省市县各级党政机关安排残疾人就业也逐步开展,产生了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形式。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县级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同时提出,在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和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就业入职的体检条件。

目前,中国残联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就业促进专项行动,起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通过有效的措施强化对未招录残疾人用人单位的制约,合理确定入职体检条件,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加大定向招录残疾人力度。

三、关于将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开展培训和加强辅助性就业工作

为了推动残疾人就业和提高残疾人就业技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人员,与中国残联共同组织实施残疾人职业能力提升计划,狠抓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201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明确要求面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困难职工家庭和残疾人,建立包括残疾人在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残联面向残疾人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全面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提升残疾人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制定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21—2025年)》,帮助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相应的职业素质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继续开展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技能大师建立工作室。开发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优质课程资源。完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保障和管理制度。研究制定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2015年以来,中国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2017〕35号)等文件,明确辅助性就业机构享受资金扶持、税收优惠、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优惠政策。上述文件印发以来,以智力、精神残疾人为主要对象的辅助性就业在各地取得较快发展,东部地区已初步形成规模,西部地区已在全面推开。目前,全国已建成辅助性就业机构20 00 余个,安置城乡残疾人14万余人。

为帮助更多残疾人实现支持性就业,2018年中国残联组织专业人员开展了支持性就业教材的编写工作;“十三五”期间培训了2500名就业辅导员。中国残联将积极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的职业发展,并积极贯彻《“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再次明确的“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扩大就业辅导员队伍。加大对阳光家园、残疾人之家等辅助性就业机构的支持保障力度”部署,不断推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发展。

四、关于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税费优惠措施和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

为保障残疾人权益,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并鼓励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发展,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并可享受增值税优惠和政府采购优先等有关政策。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对正式招录(聘)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扶持,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支持非营利性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持续发展。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并督促各地细化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加大对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税费优惠措施和奖励力度,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稳定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